| 网站名称: |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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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01]17号),保留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牌子,其职能并入市房产管理局。
一、职能调整
(一) 加强政府社会保障性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计划、建设、管理职能。
(二)将局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能转变为对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管理和住宅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行政措施;监督检查房地产和住宅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规定的拟订和实施;负责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指导企业房改工作。
(三)参与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核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参与制订旧城区改造计划,实施旧城区改造;参与拟定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核定商品房预售(销售)政府指导价格。
(四)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初始、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地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负责房地产(含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管理和商品房交易管理;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负责出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已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工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管理房产抵押、典当行为;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备案,颁发相应资质证书;依法监督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五)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审批报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并核发相应资质证书;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指导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归集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基金;管理全市直管公房,确保直管公房的保值增值;管理城市私房;指导单位自管房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参与制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依法对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定期测算公布房屋重置价格;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鉴定作业证书;负责危险房屋鉴定与管理;调查处理房屋修缮工程重大事故。
(七)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八)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和代管房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房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仲裁。对违反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受理并协调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十)指导各县的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房产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和改制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5411530
邮编: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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